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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摩托车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1-21

<  购买了人身意外侵害保险,市民禤某某在推摩托车时被撞身亡,却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抵偿。重庆租车公司汽车出租公司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受害人家眷一怒之下提起诉讼。日前清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据法院流露,禤某某生前在清远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侵害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禤某某于去年10月9日在清爽县某途径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后因车辆产生故障无奈行驶,便下车在途径上推行,前进中被别人驾驶的汽车碰撞摩托车尾部,致禤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亡。禤某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以禤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逝世亡属于保险条款划定的保险免责事由,作出拒绝理赔告诉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诚然保险合同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正当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免责条款,但禤某某的逝世亡与在此之前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无直接因果关联,保险事变产生当时,禤某某并未驾驶机动车,而是在下车推行进程中被后面的来车撞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亡,这不属于保险义务罢黜范畴。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遂裁决被告向被告支付意外侵害逝世亡的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共110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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